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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

黄健HJ 说点保 2022-08-06

由于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三季度“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-41.50%,偿付能力不达标,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”。2019年1月14日,银保监公布了监管【2018】74号,剑指长安责任保险。监管措施共有三条:


一、责令增加资本金,完成增资扩股工作;

二、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(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);

三、停止增设分支机构。


银保监会的处罚实际上是依照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。

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,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:

(一)责令增加资本金、办理再保险;

(二)限制业务范围;

(三)限制向股东分红;

(四)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;

(五)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、比例;

(六)限制增设分支机构;

(七)责令拍卖不良资产、转让保险业务;

(八)限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;

(九)限制商业性广告;

(十)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。


由此可见,银保监会此处处罚依据了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三十八条中的第(一)、(二)、(六)项处罚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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